首  页  人大概况  综合报道  地方立法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监督之窗  议案建议回声  研究与探索  
  人大概况
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
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沿革
人大制度简介
 
  友情链接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沿革

  徐州自1948年12月1日解放,四十年来行政区划有两次大的调整。1952年底国务院决定恢复江苏省原建制。徐州即由山东省管辖回归江苏省领导。1983年3月1日,又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市领导县的新体制。撤消徐州地区行政公署,将其所辖丰县、沛县、铜山、睢宁、邳县、新沂六县划归徐州市领导。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两种形式。即: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为革命委员会)。
  徐州市各界代表会议,是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于1949年9月由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到1954年7月共举行五届12次会议,其中包括一次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一、二、三届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聘请和由各机关、部队、团体、工厂、行业推选产生。各界代表会议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传达党的方针、政策、联系群众共商国家大事的协议机关,从第二届代表会议开始,还选举产生了《徐州市协商委员会》,它是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的组织,其职权主要是:协商市人民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商并提出对人民政府的建议以及负责进行下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等。随着全市人民在政治水平与组织程度上的进步和各项建设工作的进展。1951年4月召开的四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就相当普遍地以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用这两项方式产生的代表占代表总数和82%,全市参加选举的人民占总人数的75%以上,使代表面更广泛,代表性更强,民主性大大提高。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从本届会议起,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民主选举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并在五届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各界代表会议的历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恢复发展生产、改善劳资关系、剿匪治安、发行胜利折实公债、生产救灾、动员各界人民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镇压反革命、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在国家机关和工商界中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以及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加强人民政权建设,进行人口普查、开展普选活动等。共作出决定、决议24项(缺临时会议及五届一、二、三次会议的统计,待查)。处理代表提案,仅据有资料的一届一次、四届一次会议统计,达611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区(四届、九届代表含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第一届到第六届每届任期为两年,第八届任期为三年,第九届任期为五年,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八届二次会议开始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八届开始增加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从一届二次起人民政府改为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第八届增加听取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市第八届开始增加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了市长、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差额选举的规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7月到1987年12月共举行九届22次会议,历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学习宣传宪法草案,开展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深入开展全民性的整风反右和社会主义大辩论的问题,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发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展反对固步自封、破除迷信,发动“反右倾”斗争,提出更高地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继续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和农业路线,增加农业生产,增加日用工业品生产,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实现工作着重点转移。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斗争,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有更大的好转,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城乡优势,动员全市人民为建设繁荣、昌盛的新徐州而努力奋斗。从第一届到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作出了决定、决议65项,处理了代表提出的提案、批评、意见和建议3501件(缺一届一、三次、二届一、二次、三届二、三次、六届一次、八届三次会议资料),通过了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议案7件。
  在1966年1月徐州市第六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以后,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年底市党政领导机关因受到冲击而逐渐瘫痪。人民代表大会随之中断。1967年3月18日经江苏省军管会批准,成立由人民解放军、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参加的徐州市革命委员会,1968的3月1日经济南军区批准对市革会进行了改组。1969年8月1日又经党中央批准,再次进行了改组,按照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故按顺序把徐州市革命委员会作为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进一步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可概括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具体是: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处长的任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等。
  从198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到1987年12月,依法召开过45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82次。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6次,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报告22次,在历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整顿社会治安、加强城市管理、抗洪救灾、严历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工作、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普法教育、植树造林、物价管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安定团结、防止青少年犯罪等,从九届三次会议以后,常委会还先后听取关于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会议法、文物保护法、商标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七个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汇报,还在九届第十六次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关于奎河、运河水污染防治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在历次会议上作出决定、决议、办法24次,任免干部480人次,在九届四次常委会上,罢免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名。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2月换届,共有市人大代表590名,现常委会组成人员39人(名额为4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驻会4人),秘书长1人,委员32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截止2004年1月已召开了11次常委会议,18次主任会议。

 

徐州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1954年7月3日,徐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揭开了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崭新篇章。五十年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十三届。现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概况介绍如下:

   徐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3日召开,大会代表为264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4次;作出决议决定6项;选举了徐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洪范当选为市长,姜干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7年1月8日召开,大会代表为292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2次;作出决议决定5项。选举了徐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出席江苏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洪范当选为市长,周美玺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27日召开,大会代表为335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3次;作出决议决定7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徐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市出席江苏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洪范当选为市长。第二次会议补选王永谦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三次会议补选沈建新为市长。

   徐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5月9日召开,大会代表为337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2次;作出决议决定6项。选举了徐州市市长、副市长,市人民委员会委员,补选出席江苏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魏玉华当选为市长。

   徐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1月18日召开,大会代表为312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2次;作出决议决定6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出席江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魏玉华当选为市长,李东旭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二次会议补选吴明政为市长。

   徐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6年2月25日召开,大会代表为312人,任期2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1次;作出决议决定1项。选举了徐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市长、副市长,补选出席江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吴明政当选为市长。

   徐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7年3月18日召开,大会代表为41人。任期内,召开代表大会会议1次。这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建制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按照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故按顺序把徐州市革命委员会列为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徐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4月22日召开,大会代表为552人。根据1979年7月修订的宪法规定,本届的任期由过去的2年改为3年,期间召开代表大会会议3次,作出决议决定11项。1979年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焦康寿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赋硕当选为市长,范崇举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连林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次会议补选陶有亮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丛之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瀛山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12月23日召开,大会代表为746人,根据1982年12月修订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届代表大会的任期由过去的3年改为5年。任期内,召开代表大会会议5次;作出决议决定30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王其华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赋硕当选为市长,徐丛之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瀛山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补选了三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增选了二名副市长,补选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洪山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四次会议补选许仲林为市长,补选了一名副市长。

   徐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1月5日召开,大会代表为570人,任期5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5次;作出决议决定31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吴伟峻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许仲林当选为市长,王洪山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瀛山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补选张洪伟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三次会议补选王武龙为市长。第四次会议补选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增选二名副市长。第五次会议补选王希龙为市长。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6日召开,大会代表为522人,任期5年。召开代表大会会议5次;作出决议决定30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李仰珍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希龙当选为市长,吕中亚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继荣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次会议补选张桂生为市长;补选二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届人大起始的1993年,我市被批准为较大的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了地方立法权。

   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1月16日召开,大会代表为590人,任期5年。本届人大召开代表大会会议5次;作出决议决定30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李仰珍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广洲当选为市长,吕中亚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申岳东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补选二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四次会议补选王希龙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耀南为市长,徐华成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次会议补选潘永和为市长;补选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21日召开,大会代表为590人。任期5年,目前,已召开代表大会会议2次;作出决议决定12项。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王希龙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永和当选为市长,胡道才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华成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补选李福全为市长;补选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州市第八届——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简介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2年宪法又进一步肯定了这一制度。
根据1979年的宪法规定,1981年4月召开的徐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的设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次最大突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特别创举。同时,它也标志着我市的地方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从此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现将第八届——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介绍如下:
  徐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1981年4月——1983年12月)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法定名额35人。常委会主任:焦康寿、陶有亮;副主任:李鲁村、李贯一、郭玉琏、杨景林、任光修、王汉英、陆秀峰、常玉亮、张众华、沈立昌、许可。陶有亮系第三次会议上补选为主任,张众华、沈立昌、许可补选为副主任。朱晓昇任秘书长。常委会设立了法制、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四个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本届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7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24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777件。
  徐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983年12月——1988年1月)
  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法定名额35人。常委会主任:王其华;副主任:张众华、郭玉琏、杨景林、陆秀峰、常玉亮、许可、沈立昌、张然生、张云生、宋文德。张然生、张云生、宋文德系第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朱晓昇任秘书长。九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设立了法制、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四个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本届共召开常委会会议28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1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1129件。
(因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无明确规定,我市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由上级党委任命)。
  徐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1993年3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法定名额35人。主任:吴伟峻;副主任:苏士语、张云生、许可、宋文德、于德海、庄敏虔、刘步生;秘书长尚耀东。刘步生系四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办事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共设有法制、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内务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7个工作机构。本届共召开常委会会议36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2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2006件。
(根据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规定,从第十届起,秘书长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由代表大会选举。)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3年3月——1998年1月)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法定名额39人。主任:李仰珍;副主任:刘步生、许可、陆志昌、朱从义、王成惠、曹开林、刘相;秘书长贾松岚。曹开林、刘相系第四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有法制(后更名为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农村经济、法规工作室、内务(后更名为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9个工作机构。本届共召开常委会会议41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3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1608件。
  徐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2003年1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法定名额45人。主任:李仰珍、王希龙;副主任:曹开林、丁养华、陆志昌、王成惠、刘相、朱继荣、董继忠、李为健、汪为群、张铭业;秘书长王大勤。李为健、汪为群系第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王希龙系第四次会议上补选为主任;张铭业系第五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设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卫、农村经济和法规工作室(后更名为法制)、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合属办公)和办公室、研究室9个办事机构以及机关党委。本届共召开常委会会议41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56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1258件。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至今)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年。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法定名额45人。主任:王希龙;副主任:唐朝双、刘相、张铭业、吕中亚、佟明泰、徐崇先、郭希忠;秘书长刘永泉。郭希忠系第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主任。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设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卫、民宗侨台(与教科文卫合属办公)、农村经济、人事代表联络、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委。至2004年10月,已召开常委会会议16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5人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672件。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概况
(1993年4日——2004年6月)

  从1993年4月徐州市被批准为较大的市,有了地方立法权。在这十多年中,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0件(包括废止2件),其中经济方面26件(财经方面4件、农业方面8件、城建环保方面14件),占总数65%;教科文卫方面8件,占总数20%;政法方面2件,占总数5%;人大制度建设方面4件,占总数10%。现将十一届人大以来法规的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3·3—1998·1)
  本届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6件,其中财经方面2件、农业方面3件、城建环保方面4件、教科文卫方面4件、政法方面1件、人大制度建设方面2件。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经1993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3日新条例废止)。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经1994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经1994年7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自1994年10月10日起施行(1996年6月14日修订)。
  《徐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经1994年8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制定,1994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集体个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经1995年9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制定,1995年10月1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0月19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7日废止)。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1995年9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2月29日起施行。
  《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经1995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2月27日起施行。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经1995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2月27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7日修订)。
  《徐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经1996年5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制定,1996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6月29日起施行。
  《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经1996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制定,1996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1996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制定,1996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8月28日起施行。
  《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经1996年8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制定,1996年10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10月3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1996年10月1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制定,1996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12月21日起施行。
  《徐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经1997年5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制定,1997年6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7月12日起施行。
  《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1997年8月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经1997年8月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0月24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998·1—203·1)
  本届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9件,其中财经方面2件、农业方面3件、城建环保方面8件、教科文卫方面3件、政法方面1件、人大制度建设方面2件。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经1998年5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制定,1998年8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自1998年9月6日起施行。
  《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经1998年7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制定,1998年8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经1998年9月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制定,1998年10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制定,1999年4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经1999年5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经1999年7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修订)。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经1999年9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经2000年3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制定,2000年4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经2000年5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制定,2000年6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经2001年2月27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制定,2001年4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经2001年5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经2001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经2001年9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制定,2002年6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2002年9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3·1—2004·6)
本届已制定地方性法规5件,其中农业方面2件、城建环保方面2件、教科文卫方面1件。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经2003年5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制定,2003年6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制定,2003年10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经2003年11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制定,2003年12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经2004年5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制定,2004年6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办:徐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徐州 人大网站 © 2002 China-XuZhou